同样重要的是,相关的经文是以书信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其收信人是教会与信徒,而不是无神论者和异教徒。
法律帝国是个纵横有序的规则与价值体系。所以本文认为,由上级机关在对地方行政规范责任者追究责任时,对责任单位、主管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予以一并追究更为合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尚无上位法规定而现实生活又需要予以调整的,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的当然也可制定地方行政规范予以调整。有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不是为了更加合法有效履行行政职责、而是出于地方或部门或小集团的私利,还有的则是为个人编织泡沫政绩、捞取政治资本,以制定比别人更多的地方行政规范换取重视法治的美名。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主体稍微复杂些:从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上说,似乎是对于责任机关及主管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上级机关——所属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⑥] 对此,有人认为:公民参与立法作为一项制度,或者是一个新的立法阶段,其评价标准不应当是实体意义,而应当是程序意义、制度意义。所以强调地方行政规范和谐一致的制定原则,对扭转我国目前的地方行政规范的混乱状况,尤其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此等关于良法标准的说法见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导论)及第71页以下。在地方行政规范的制定中,诸如单位受贿罪之类的犯罪并非不可能存在。在马克思那里,经济基础是与市民社会同义的,是社会的基础部分并与政治国家相对立。
第一是关于私人自律的基础问题。[21]《凯若斯古希腊语文教程》,刘小枫编修,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335页。法是什么?黑格尔将法的本质定义为自由意志。[53]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尽管形成世界政府的征兆尚不明显,但全球治理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已是不争的事实。1844年11月,马克思拟订了一个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这是一个没有完成的宏伟计划,这部计划中的政治学著作是围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展开的,这个计划的第三部分就是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最后一个问题则是选举权,为消灭[Aufhebung]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
[24]黑格尔说:利已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63]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第17页。[19]肖岁寒著,载《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这一过程首先与邮政和新闻相关。
[18]例如,宫敬才:《市民社会概念的起源、流变和社会历史基础》,《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而哈贝马斯观察的市民社会则是民主社会的现实,公民利用种种非政府的市民社会参与政治博弈,推进社会的民主和平发展。第四,将civil society从一个革命气息很浓的概念转化为社会渐进的概念。第二,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方面,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互为条件的。
[33]见马克思:《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8页。三是它的目的是公民的公共利益,区别于以统治者利益为目的的社会。
他原本认为,当平等公民普及以后,公民自律的新的基础要等到民主控制扩展到整个经济过程中时才可能,现在他则认为大众自律地位倚赖于社会福利国家的保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里,市民社会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政治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市民社会其实是不成熟的,只有劳动获得解放的资产阶级社会才是真正的市民社会。
这就使市民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德语中市民社会(公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来源于苏格兰的社会学家Adam Ferguson的著作(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它被黑格尔用来作为法哲学体系中的一个概念。[65]库恩认为,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双重进程中,社会与国家的分化趋于瓦解,二者趋向融合。转引自《国外社会科学》1989年第7期。[32]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形成于1844年到1845年间。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早期的学者集中于研究市民社会的含义,他们认为构成市民社会的要素有三:(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片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662页。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说:产业革命同时又引起了市民社会中的全面变革,[35]从这一表述中可见在恩格斯的思想中,市民社会在产业革命之前就已经存在,是产业革命的母体,资本主义只是实现了市民社会的变革,而没有创造它。
有的则旨在从历史上不同的概念中总结出市民社会的一般意义,指出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 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文明。[11]伍俊斌著,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同前引黑格尔书,第198页。
英国从17世纪开始使用公共(Public)一词,但是当时的含义是世界或人类,法语中的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也是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则在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自由的、形式平等的,它是一个理想类型,或者只是一个分析所使用的概念。这一经过重新解释的civil society具有了科学与伦理的双重价值。然而,这并不预设这些共同生活方式均共享一个规范性共识或者共同的政治议程。
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维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4页。
一方面,从专制社会走向市民社会被宣称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这是科学的论断。[54]这种公权私有化是从古希腊罗马的倒退,它的结果是真正的私人领域的消失。
[44]二是将对政治社会的批判延伸到对市民社会的批判,这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解放的理论提供了分析工具。在这一理论下,政体由于腐败而发生变异,产生了政体循环。
葛兰西的三元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经济这三元,哈贝马斯的三元架构是建立在公共领域的两元分化之上的,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的中介。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二战以后的冷战时代,西方左派对苏联的迷信逐渐式微,西方马克思主义也试图走出苏式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套路,他们力图在批判与推进西方社会的民主化方面争得一席之地。奴隶被看做物件,不算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前者如,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科学、贸易、通讯、旅游、卫生交往等,后者如超越国界的环保组织、人权组织等,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息数将它们囊括其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化为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以后,它就少了些戾气,多了些理性规范社会的意向,成为推动19世纪宪政运动的重要理念之一。
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在规范面向上,作为良善社会的市民社会是人们所期望的社会形式。
在这个结构中,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不仅是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也是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基础。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的复兴看成是新时代产物,但是这个市民社会显然已经不是古希腊的城邦社会,而是黑格尔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它从黑格尔的两元结构论走向了三元结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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